根据《办法》规定,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在立项时必须符合两个要求,首先是研发活动要具有创新性,具体有三方面的限定:一是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二是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三是不包括企业产品的常规性 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其次,企业的研发活动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两个目录中所规定的项目。只有符合上述立项要求的研发活动,企业才能在税务部门申请备案并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有些国有企业未对以上规定充分理解,认为只要发生了研发活动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结果在申请备案时因项目不符合要求被税务机关拒绝,例如,某企业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 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改造并将其作为科研项目立项,有关的支出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在当年度所得税清算时提出申请,要求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但税务机关审核时对该项目有异议,转交科技部门鉴定后认为该项目并未实质性改进产品,不能算作研发活动,因此税务机关据此不予备案,相关费用也就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另 外,有些企业认为“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意味着研发活动必须取得成功后才能享受加计扣除,例如某企业计划研发一种新产品,研发项目预计需要分三年完成,第一年该项目实际发生研发费用622 万元,财务人员提出可对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向税务机关申报进行加计扣除,而企业却认为该研发项目尚未完成,未来还存在研发失败的可能,不能享受政策,因此未到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但事实上,不成功的研发活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原因如下: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风险很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 予以鼓励;二是失败的研发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因此,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 投入研发费用就应该有相应的结果,这个结果可能是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可能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失败结果,这些结果都符合《办法》中所指的 “有价值的成果”。
除此之外,对于满足上述两项要求的研发项目,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项目分类填报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对未能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企业,将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专家在研发费用项目鉴定中的5个关注点:
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研究开发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性和知识产权、现有实施条件和有待完善的条件,项目成员和研究任务分工,经费预算、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考核的技术、经济和工作指标,实施进展计划与必要性等内容)。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文件:企业自主开发项目立项批文文件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及其任务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应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批文和任务书。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当年完成的研究工作内容和预期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创新性和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和获授权情况,项目研究人员投入工时、使用的设备及使用时间、原材料种类及用量、燃料动力消耗量等,项目经费决算细目,取得的成效及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作用分 析,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附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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